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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现魁抢劫案 -----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发布时间:2011-09-07 08:37:01


  【要点提示】

  某些盗窃、诈骗、抢夺未遂的犯罪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转化成抢劫罪,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本案例观点为转化型抢劫存在既遂和未遂形态,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

  【案例索引】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1)华区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

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现魁,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于清丰县柳格乡前苏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本村。身份证号码:410922197902114134。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第五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2011年4月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现魁窜至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胡干城村的刘翠芹家,将其院门撬开,欲盗窃刘翠芹家的一对信鸽,此时被回家的刘翠芹发现。刘翠芹质问张现魁是否偷东西的,张现魁为了阻止刘翠芹喊人对其抓捕,随用力将刘翠芹的嘴捂住,致使刘翠芹一枚牙齿冠折,二枚牙齿松动。后张现魁欲骑电动车逃走时,刘翠芹抓住车筐予以阻止被拖倒在地。张现魁随被闻讯赶到的村民抓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翠芹牙齿损伤构成轻微伤。张现魁欲盗窃的一对信鸽经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000元。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现魁于2011年4月3日下午5时许窜至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胡干城村的刘翠芹家,撬开院门,欲盗窃刘翠芹家的一对信鸽,被刘翠芹发现,为阻止刘翠芹喊人对其抓捕,采取捂嘴手段致刘翠芹二枚牙齿松动,一枚牙齿冠折,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现魁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第263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张现魁对起诉讼书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审判】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现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已犯有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因被告人张现魁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现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现魁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现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张现魁欲盗窃信鸽时被人发现,为防止被人抓捕而实施暴力行为,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犯罪,没有争议,但对被告人张现魁的抢劫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是抢劫既遂,理由是转化型抢劫不存在未遂形态,只有既遂形态,只要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转化行为就被认定为实施完毕,全案的性质即已发生改变,所以,只要转化构成抢劫罪,一律应认定为抢劫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抢劫未遂,理由是转化型抢劫存在既遂和未遂形态,既然转化型抢劫罪是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定罪处罚,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一般抢劫存在既遂和未遂形态,那么转化型抢劫也同样存在既遂和未遂形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抢劫罪论处。该条明确了这种情况应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具体转化行为属于抢劫的何种形态,仍应按照抢劫罪既遂未遂标准进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因此,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以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之后是否取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张现魁欲盗窃信鸽时被失主发现,后被村民当场抓获,张现魁没有实际劫取到财物;在失主抓捕过程中,张现魁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轻伤以上后果,属于抢劫未遂”的规定。因此,张现魁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未遂。

  其次,由于转化型抢劫的行为人起初只有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所以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抢劫相比,相对稍轻,其罪责亦应当相对较轻,故对一般抢劫行为的打击程度应重于转化型抢劫。因此,在均未劫得财物的情况下,如果对一般性抢劫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认定为犯罪未遂,而对于转化型抢劫只要造成他人轻微伤的即认定既遂,显然处罚更重,有失公允。

因此,法院采纳第二种观点认定被告人张现魁的行为是抢劫未遂,对其减轻处罚,不仅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责任编辑:衍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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