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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反在调查前 程序违法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0-06-02 10:04:15


    近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王某诉濮阳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

    我院经过开庭审理、认真合议,查明后认为:原告王某准备装修其位于颐和花园东门北侧房顶,在房顶上搭建彩钢房以防水遮雨,在向濮阳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咨询得知无须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于2009年8月5日动工在其房顶上搭建了长5.26米,宽3米彩钢房顶以及7.7米长的围墙。后被告于2009年7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存根)、行政处罚陈述(存根)、申辩告知书(存根),且均未提供上述材料的具体内容,同时对原告的调查和现场勘验却是在2009年8月7日进行的,即未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向原告出具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并于2009年8月31日向原告送达了(2009年)濮建罚字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原告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限定原告立即拆除违章建筑。原告于2009年9月7日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濮阳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濮政复决字[2008]第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9月24日送达原告。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程序依次是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再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最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濮阳市建设委员会仅向法庭提交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存根)、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存根),均未提供告知书的具体内容。且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于2009年7月14日就向原告出具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但被告对原告的调查和现场勘验却是在2009年8月7日进行的,即被告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就向原告出具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程序上存在违法。故被告濮阳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2009)濮建罚字第105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原告请求撤销,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 1目、第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濮阳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2009)濮建罚字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时该案也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现已宣判。

责任编辑:聪    

文章出处: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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